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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常州光洋控股集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常州光洋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 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 份有限公司、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常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程上 限公司、常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程上 楠、朱雪英、程上柏、吴进华、汤伟庆 和张湘文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常州光洋 和张湘文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常州光洋 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 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 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250847503H。企 照号为 320407000008586。企业法人营 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 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权的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 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 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它具有股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净资产 10%的担保;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大会: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股东大会: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即不足 8 人时);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 1/3 时; 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起算。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 决程序。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可能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可能对公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的其他事项。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比例限制。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 ……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捐赠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交易事项如下: 易事项如下: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大会审议;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会审议;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六)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 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董事 2/3 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2/3 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的独立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持董事会会议。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本科以上学历,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秘书、股权管理事务等工作 3 年以 从事秘书、股权管理事务等工作 3 年以 上的自然人担任; 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 收、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 收、法律、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 良好的个人品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 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 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 事能力。 力。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九十六条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员。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兼任监事。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证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制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行清算。 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 第二百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 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产在未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清 七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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